银行所持有的客户资料将会加以保密,但银行、银行各分行或大华集团属下的公司可为上文(c)节所列出之用途,向下列各方提供有关资料,纵使资料接收者之业务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地区,包括新加坡;
- 任何向银行提供行政、电讯、电脑、付款、证券结算、数据处理、债务追收、推广服务及其他服务之大华集团属下的公司、代理商、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;
- 任何其他对银行负有保密责任之人士,包括已承诺为此类资料保密的大华集团属下的公司;
- 向支票开票人提供已付款支票副本(当中可能载有支票收款人的资料)的付款银行;
- 任何发行签账卡或信用卡的公司及财务机构;
- 信贷资料机构,以及在客户拖欠债务时,提供此类资料给债务追收公司;
- 根据对银行、银行各分行、银行属下的公司具有约束力的法规,以及因监管或其他管理机构所要求银行、银行各分行、银行属下的公司遵守之指引规定向其披露资料之人士,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,新加坡和其他地方的法律规定、政府或监管;
- 银行的任何实际或拟受让人,及银行的客户权利参与人、附属参与人或受让人;
- 获客户明示同意或暗示同意之人士;
- 为保障公众利益,有需要向其披露资料之人士;
- 为保障银行利益,有需要向其披露资料之人士;
- 银行的审计师、法律顾问,具有有关管辖权的政府或政府部门(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新加坡政府)、准政府机构、法院、裁判所(包括海外国家者);
- 就客户的债务提供抵押的担保人、保证人或其他人士,以及拟提供该等担保、保证或抵押的任何人士;
- 与银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业务的任何人士;
- 特选公司,负责通知客户有关银行认为适合客户的服务资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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